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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关于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6-01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具体的经销商,且该经销商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拟开展保兑仓业
       务总额为人民币 3 亿元并在该业务中为经销商提供的差额退款的连带担
       保责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不存在对外
       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5 月 31 日,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保兑仓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公司拟与部分经销商及相关银行
合作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兑仓业务,并在该业务
中为经销商提供的差额退款的连带担保责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授权董
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施。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
    (二)保兑仓业务概述
     保兑仓业务,是指银行向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
体的金融服务。具体操作方式是:银行向经销商收取一定比例(最低不少于 30%)
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开出以经销商为付款人、生产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支付货款。经销商每次提货需先向银行交存货物对应金额的
保证金,银行在经销商存入保证金的额度以内签发发货通知,生产企业只能凭银
行签发的发货通知确定的发货金额向经销商发货。经销商实现销售以后向银行续
存保证金,银行再次签发发货通知,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余额达到或超过
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保证金余额低于承兑汇票金
额,则由生产企业补足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给银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被担保人(即经销商)。公司后期将根
据业务需要确定具体的经销商,该经销商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与公司签订《销售
合同》,有稳定、良好合作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基于公司对
其品行、经营状况均非常了解,可有效控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具备借款人资格,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资信良好,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良好,具有一定商业信用和偿债能力的经销商。
     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存在经销商还款逾期风险。为加强对保兑仓业务的风
险控制,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经销商依据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等资料,向合作银行申请,经合
作银行资质审查通过后,经销商向合作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同时经销商
须按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的 30%的标准向合作银行交存初始保证金。经销商通过
公司担保而取得的专项用于购买公司货物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合作银行直接支付
给公司。
     2、经销商每次提取货物时,需向合作银行存相应入保证金,同时向合作银
行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合作银行收到对应保证金额后向公司发出等
额的《提货通知书》,公司按照收到的合作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向经销商
发货。
     3、公司要求经销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4、公司将依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把控对客户担保的风险。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
内,公司将与经销商及相关银行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具体内容以相关方签订的
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与部分经销商及
相关银行开展保兑仓业务并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
兑仓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公司加强筛选合作经销
商的工作,明确合作的经销商的条件,严格评审、谨慎选择,并要求合作经销商
进行反担保,有利于控制保兑仓业务的风险。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部分经销商及相关银行开展保兑仓业务并提供担保
事项,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合作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属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同时,公司对合作经销商进
行严格评审、谨慎选择,并要求合作经销商进行反担保,保兑仓业务风险整体可
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开展保兑仓业务并提供担保事项的审
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与部分经销商及
相关银行开展保兑仓业务并提供担保事项,其审核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七、保荐机构意见
     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新日股份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事项,有利
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以及客户关系的拓展与维护,符合上市公司利益,该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海
通证券对新日股份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担保的情
况。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