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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8-07-27  

						证券代码: 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总计 8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400 万股的 3.92%。激励对象获授的每
       一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
       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27 日
    3、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 501 号
    4、主营业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
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2,696,170,158.60         2,054,945,111.34         2,395,366,536.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251,493.66           76,205,500.30            55,154,811.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1,502,541.58           54,094,920.27            29,973,180.19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911,645,776.88         1,398,315,395.72         1,251,199,800.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78,875,003.98           532,933,510.32           494,978,010.02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每股收益(元/股)                              0.39                    0.50                     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
                                               0.22                    0.35                     0.2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75%                  14.68%                   10.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5.52%                  10.42%                    6.19%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张崇舜先生,董事赵学
         忠先生、陈玉英女士、林筱诚先生、李青先生、王晨阳先生,独立董事章炎先生、
         吴新科先生、邓嵘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潘胜利先生,监事
         冯安平先生,职工监事成科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分别为:总经理赵学忠先生,副总经理段振威
先生,副总经理林筱诚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财务负责人范
来生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方式为股票期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8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400 万股的 3.92%。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
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
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公告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王晨阳                            48              6.00%             0.24%
            董事会秘书
  李青              董事           24              3.00%             0.12%
 段振威        副总经理           155             19.38%             0.76%
 范来生       财务负责人           14              1.75%             0.07%
    核心骨干(25 人)             399             49.88%             1.96%
          预留部分                160             20.00%             0.78%
             合计                 800             100.00%            3.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0%。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草案公告前未参加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0.50】元。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0.499】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0.199】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安排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50%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
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 6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0%
   注:1、上述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
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
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及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及格
 绩效考核成绩(S)          S≥80 分   80 分>S≥60 分       S<60 分
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           1            0.8                 0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新日股份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和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和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
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立了以 2017
年营业收入值和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或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75%,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0%
的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禁售期、等待期、可行权
日的起止日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
废失效。
    预留股票期权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
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本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注销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
权。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行权前享有该等股
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
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的,在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机
构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并在2年内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
机构工作,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
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
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一个交易日(2018年7月26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640万份股票期权进
行测算。
    (1)标的股价:【10.59】元/股(假设以2018年7月26日收盘价作为授权日
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最终授权日价格以实际授权日收盘价为准)
    (2)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
限)
    (3)历史波动率:13.00%、20.3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2年、3年的波
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两年期、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考虑期权行权价格将根据分红派息相应调整,因此不考
虑股息率影响)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640万份按照上述估
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2018年9月初授予股票期权,
则2018年-2021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万份)
       640           950.72        124.26      372.77      316.91      136.79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