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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 年 4 月 25 日
        预留部分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60 万份
        行权价格:10.50 元/股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 2019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日,行权
价格为 10.50 元/股,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60 万份。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详情请阅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 19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第四届监事会第 14 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2、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和《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
示期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5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详情请阅 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详情请阅 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18-044)。

    5、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
定 2018 年 8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向 29 名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64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8 年 8 月 21 日作为授予日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 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15 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6、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
0000000190 和 0000000191。

    详情请阅公司 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7、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
2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0 万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8、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
确定 2019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6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9 年 4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
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并且不存在不能授
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4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160 万份
    3、授予人数:18 人

    4、行权价格:10.50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

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公告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核心骨干(18 人)            160               20.00%          0.78%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涉人员均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4 月 25 日作为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
期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满足《2018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
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认 2019 年 4 月 25 日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60 万份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授
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160万份,授予日收盘价格为12.97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
价格进行测算,则2019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万份)
     160           118.96        32.00     48.00      31.31       7.65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
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
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
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均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
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