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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2022-09-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日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通过,已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取得贵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22]1242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发行人律师”)作为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
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
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
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
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 年 6
月 6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注册会计师已出具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次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没有影响发行人
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
构变化的情形。2022 年 6 月,公司股东永州舜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州舜德”)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解散永州舜德并进行清算,永州舜德持有公
司的股份将按照永州舜德股东所占永州舜德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即张崇舜先生
持有永州舜德的 0.55%股权,分配为占新日股份总股本比例的 0.05%;安吉谆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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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谆莱”)持有永州舜德的 99.45%
股权,分配为占新日股份总股本比例的 8.97%,具体如下:
              在永州舜德       持有证券资     持有证券资   新日股份股票   占新日股份
股东姓名
              的持股比例         产简称         产代码     分配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张崇舜             0.55%   新日股份             603787          101,200        0.05%

安吉谆莱          99.45%   新日股份             603787         18,298,700      8.97%

合计             100.00%   -                        -          18,399,900      9.02%
    注:上述永州舜德所持公司股份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

       2022 年 8 月 8 日永州舜德完成工商注销。鉴于张崇舜先生系安吉淳莱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安吉淳莱,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一致
行动人的相关规定,张崇舜先生与安吉淳莱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即本次权益变动
后,公司一致行动人由张崇舜先生、陈玉英女士及永州舜德变更为张崇舜先生、
陈玉英女士及安吉谆莱。

       6、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法律
意见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非公开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
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做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的诉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13、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

       14、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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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本所郑重承诺:经本所核查,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 年 6 月 6 日)
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
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
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
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
程》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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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申林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黄夏敏



                                         经办律师:
                                                        吴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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