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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2023-03-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海通证券”)为江苏新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2 年第 65 次会议审核通
过,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文件规定,本公
司就发行人自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2022
年 6 月 6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会后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说明如下:

    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
上市的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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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未受
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2023 年 1 月,发行人以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南都电源”)向发行人及发行人 B 端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
题为由向其提起诉讼,涉案金额暂计 488,256,886 元。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4 日发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
讼的公告》,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发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
讼的补充公告》,对上述诉讼情况进行了公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因此尚无法预计本案判决结果;经
访谈发行人的该 B 端客户相关负责人,并查阅发行人关于该案件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取得发行人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交易基本合同》
及补充协议,取得发行人与该 B 端客户的在手订单情况,本公司认为:发行人
与该 B 端客户目前仍保持友好业务关系;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发行人已与该 B
端客户就该案初步达成共识,待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与该 B 端客户签署
协议,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该 B 端客户,预计发行人上述重大诉讼
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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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9、自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
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20、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如发行人发生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发行人自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6
月 6 日)后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仍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仍旧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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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波                   王建伟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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