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而作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
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
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此项规定。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涉及 1、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而作出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5 规定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
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
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 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
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
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
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
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
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
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
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
第 16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对公司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