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6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
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上述议案涉及
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项
1、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朱志荣先生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
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3、经核查,本次解锁的16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160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三次解锁及上市事宜,本次合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4,000股,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解锁数量相应变为1,167,600股。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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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蒲一苇 程 峰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