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7
日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增选屠益民先生、唐逢辰先
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选屠益民先生、唐逢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增选2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增选董事候选人的履历材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及市场禁入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本次提名的2位增选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能力,符合担任
公司董事的条件。
3、我们同意本次增选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此次的修改内容只涉及公司董事会人数的相关条款,修改及时,
符合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章程》的本次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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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蒲一苇 程 峰
2018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