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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高发:关于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18-12-15  

						  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63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相关登记部门
          核准的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2 亿元,持股占比 20%。

          2018 年 12 月 13 日,投资各方签署了《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发起人协议》

          特别风险提示: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
          保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 年 11 月 7 日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
  司的议案》,为拓展公司创新产品,增加公司盈利点,优化公司盈利结构,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
  险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事项在公
  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
  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拟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2018-048)

      2018 年 12 月 13 日,投资各方签署了《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
  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99,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0543096X6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王剑峰

    4、注册资本:94,928.90 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2 年 08 月 07 日

    6、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 1266 号

    7、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
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
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
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
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
术)。

    (二)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74464H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江波
    4、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2 年 09 月 28 日
    6、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柳汀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15-4 室
    7、经营范围:资产经营、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服务。

    (三)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82462989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法定代表人:李方平
    4、注册资本:102,000 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13 日
    6、住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 997 号北楼 702、706、708、710 室
    7、经营范围: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土
地开发建设;房屋租赁;财务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2018 年 10 月 19 日,名称变更为“宁波高新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参与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宁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

    股本总额:1,000,000,00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经营范围:公司拟经营与智能汽车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共享汽车及其他共
享交通工具类保险、基于车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保险、智能汽车研发
与生产企业、智能汽车软硬件供应商企业的产品责任险;与国家智能汽车发展政策
配套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宁波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促进社会治理、促进经济转型、保障民生发
展的险种);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银保监会批复为准)

    因设立保险公司尚处于筹备阶段,其设立尚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亦尚
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以上信息均应以中国银保监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
终核定为准。

    三、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订立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身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共同在宁波市高新区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
为准)。
     公司英文名称:Purui Property Insurance Co., Ltd.

     公司注册地:宁波市高新区(具体地址在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筹建后由公司
筹备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股本总额为 1,000,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购,出资方式为货币。
发起人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

     第四条   公司战略定位:基于大数据与车联网技术,致力于打造适应智能汽车
发展和消费者出行需求的车险新业态的创新型、科技型财产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
创新试验区的保险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保障改善民生福祉的实
践探索,最终发展成为在保险体制机制、业务模式、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成
为业内标杆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拟经营与智能汽车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共享
汽车及其他共享交通工具类保险、基于车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保险、
智能汽车研发与生产企业、智能汽车软硬件供应商企业的产品责任险;与国家智能
汽车发展政策配套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短期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宁波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促进社会治理、促进经济转型、
保障民生发展的险种);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
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银保监会批复为准)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公司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

     第七条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                                                               出资额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号                                                            (人民币元)

 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30,000,000       330,000,000      33%

 2   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0       300,000,000      30%

 3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20%

 4   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170,000,000       170,000,000      17%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

     第八条   待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正式筹建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人须足额一
次性缴纳所认购股本的股款。各发起人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
银行账户,缴纳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发起人如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缴纳认购的
股本额,视为自动放弃股东资格,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筹委会应聘请合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各发起人授权公司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筹建各项工作事务,包括
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相关文件;向监管部门申请批准;办理公司名称预先
核准登记、草拟设立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高管人员材料、公司章程等;
筹备公司创立大会;其他与公司筹建有关的工作事务。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立时,公司筹委会工作结束。

    第十条     本协议各发起人各自向其他发起人声明和保证,各发起人将为公司筹
备委员会工作提供一切便利与支持;各发起人根据监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
签署相关文件、提供注册审批所需资料及其他必要协助;在公司筹建过程中,由于
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公司或其他发
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筹委会由各发起人共同选派人员组成,负责筹备委员会日常工
作联系及提供相关材料。筹委会共由五人组成,其中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名成员,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一名成员,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一名成员,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一名成员。筹委会总负责人由宁波均胜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筹建前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暂由主发起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垫支。

    若获准筹建,自获准筹建当日起一个月内,各发起人须根据签订的《发起人协
议》中的股权认购比例缴付正式筹建费用合计人民币伍仟万元,筹建工作的费用开
支在筹建费用中列支。待筹建结束后,由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前期筹
建费用与获准筹建后的正式筹建费用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查验证,由公司创立
大会审核确认后,列入公司开办费用,前期筹建费用与正式筹建费用由公司偿还各
发起人。

    若未能获准筹建,前期筹建费用由主发起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若获准筹建,而最终未能完成筹建工作,或提交开业申请,最终未能获准开业,
则前期筹建费用与正式筹建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购股份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公司筹备委员会应积极协调保险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方发
起人有效推进公司各项筹建审批工作,在中国银保监会做出批准筹建公司决定后一
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开业申请获批后持中国银保
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并正式营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9 人,其中:执行董事 2 名,非执行董事 5 名,
独立董事 2 名。主发起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 2 名执行董事,1 名非执行
董事;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提名 2 名非执行董事;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提名 1 名非执行董事;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提名 1 名非执行董事;其
余 2 名独立董事拟由外部聘任,筹备期间由发起人提名,开业由董事会提名。董事
任期三年,董事经原提名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内
出现的任何董事职位的空缺将由造成该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填补。

    各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按本协议约定由各方发起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公司设董事长,董事长由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 6 人,监事会的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中:主发起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 1 名监事;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
司提名 1 名监事;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名 1 名监事;宁波高新区
投资有限公司提名 1 名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2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宁波市金
江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股份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除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外,由各发起
人依上述约定提名,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
由董事会聘任。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职
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
件,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及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其他
义务,致使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
作出。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协商书面确立。

    第二十条   本协议各方作为公司的共同发起人,在缴纳股款后,除公司筹建申
请或开业申请未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
本。

    第二十一条     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通
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宁波仲裁委员
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
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柒份,主发起人持贰份,其他各方各持壹份,其余报
送相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起成立,经各发起人履行内部
必要决策程序后生效(经发起人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如发生下列
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中国银保监会受理筹建申请后而最终未能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筹建
的决定;

    (3)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筹建通知后而最终未能完成筹建工作;

    (4)中国银保监会受理开业申请后而最终未能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开业
的决定;

    (5)一方或多方发生实质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方可书面要求退
出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6)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大力推进金融改
革和创新的背景下,保险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良机。总体而言,从长期来说,保
险公司回报稳定、持续性强,有利于为股东创造稳定的价值。

    宁波作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中国银保监会支持在宁波探索实施更加灵
活高效的监管政策,在法人机构批设、创新项目试点、保险产品审批、保险资金运
用等方面给予宁波相应的政策倾斜。根据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
序,赋予宁波在机构设立(撤销)、职场变更、产品创新等领域更多的自主权,探索
在宁波试行区域性保险产品注册制等,为财产保险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政策保障。

    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智能网联、车载信息服务和汽车安全领域
技术与汽车金融服务相结合,探索相关领域的商业模式,具体包括促进创新智能网
联技术和车险产品的发展,开展更公平、科学的车险定价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多的
增值服务;通过高级驾驶辅助系统,进一步促进驾驶者改善驾驶行为习惯,加强行
车道路安全,减少财产损失;通过专业化、技术化、互联网化的创新发展道路,让
优质的保险服务与安全行车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有鉴于以上,为拓展公司创新产品,增加公司盈利点,优化公司盈利结构,提
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参与发起设立财
产保险公司。

    目前阶段,保险公司的设立尚处于筹备阶段,正式实施尚需进一步的磋商,且
尚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本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拟使用自有资金,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实施的,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尚处于筹备阶段,正式实施尚需进一步的磋商,
且尚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2、如保险公司顺利设立完成,其收入的实现尚需一定期限,同时行业也存在竞
争,因此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短期内无法获得收益的风险。

    3、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