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4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租赁控股股东厂房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优化公司厂区空间布局,提升产品生产环境,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
低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提高管理协同效应,公司租赁紧邻公司厂区的控股股东
厂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已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事项
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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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蒲一苇 程 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