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9-25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15-036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0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香港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10 月 0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10 月 0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已经 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5 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0,000 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股利 800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期。
2、发放年度:2015 年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40 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
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按 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
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 年 10 月 0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10 月 0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公司实际控制人钱菊花、章沈强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肖冰、浙江领庆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浙江红十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4、除上述 1、2、3 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2-3966768
联系传真:0572-3966768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星光大街 1688 号
邮编:313017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