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星光农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1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17-043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6         -           2017/6/27         2017/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1,508,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090,4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6         -             2017/6/27      2017/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沈强、钱菊花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的发放方式:公司于 2016 年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
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
公司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5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
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人民币 0.0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 1688 号
联系部门: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2-3966768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