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星光农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 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作出的 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李路、熊璐、严晓黎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