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星光农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4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制订、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资
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
率,上述指标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有效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市
场价值的成长性。公司设定的考核目标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现状、行业发展状况
及未来战略规划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
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
创造的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
设定合理,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路、王方明、严晓黎
2023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