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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9-04-19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
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准则,经公司内部审批后,履行暂缓、豁免
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
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
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
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
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
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