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603800 证券简称:道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
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17年9月5日对苏州
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森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2017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1号),公司董事总经理邹利明收
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邹利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67号),公
司董事乔罗刚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乔罗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
69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新玉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新玉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2017】70号),公司财务总监杨国英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
国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6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2016年度,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
1,800万元;2017年,你公司董事乔罗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26.16万元。你公司未
针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问题
2016年3月10日,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建行太平支行购买理财
产品“‘乾元’非保本型人民币2016年第021期”;2017年1月11日,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4,000万元向建行太平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7年
第219期理财产品”。针对上述行为,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及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全面梳理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三、加强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方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你公司应于收到我局警示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
局。”
“邹利明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批准同意上述款项的支付划转,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乔罗刚作为公司董事,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
反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第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张新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
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杨国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上述款项支
付的具体执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按照通知的
时间前往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四人均表
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到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
话。
特此公告。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