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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邦家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18-12-20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
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
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三)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
案及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 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
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资金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交易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
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如需)。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
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
的风险。
(二)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三) 资金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
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 资金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 资金部应定期出具外汇衍生品交易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管理层、风险
控制与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
报告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负责人,以确定是
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资金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会同
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风险控制与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
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报告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预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净亏损金额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时,
资金部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
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
资金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
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