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 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 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利用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