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志邦家居: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0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戚科仁                     联系电话: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      晨                 联系电话:0551-6220736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8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2017〕121)号同意,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简称“志邦股份”,以下简
       称“志邦家居”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23.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3,88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9,480.00 万元(含增值税),可用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4,400.00 万元,可用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536.6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936.60 万元。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元证券”)作为志邦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
       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1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国元证券已与志邦家居签订承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销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国元证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3                                                          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
     展持续督导工作。
                                                           志 邦 家 居开 展了 持 续督导 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4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公 司 或 相关 当事 人 无违法 违
5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违法违规情况;各项承诺在正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常履行中。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国元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国元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8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部控制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国元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9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国元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10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信息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居 及 相 关主 体未 出 现该等 事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项。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13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居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居未出现该等事项。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居 及 相 关主 体未 出 现该等 事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项。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国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作要       元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17                                                            居 及 相 关主 体未 出 现该等 事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项。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18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承诺事项。
                                                              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志邦家居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
    国元证券对志邦家居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志邦家居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