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0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戚科仁 联系电话: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 晨 联系电话:0551-6220736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8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2017〕121)号同意,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简称“志邦股份”,以下简
称“志邦家居”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23.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3,88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9,480.00 万元(含增值税),可用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4,400.00 万元,可用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536.6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936.60 万元。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元证券”)作为志邦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
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1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国元证券已与志邦家居签订承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销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国元证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3 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
展持续督导工作。
志 邦 家 居开 展了 持 续督导 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4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公 司 或 相关 当事 人 无违法 违
5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违法违规情况;各项承诺在正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常履行中。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国元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国元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8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部控制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国元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9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国元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10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信息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居 及 相 关主 体未 出 现该等 事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项。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13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居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居未出现该等事项。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居 及 相 关主 体未 出 现该等 事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项。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国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作要 元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志邦家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17 居 及 相 关主 体未 出 现该等 事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项。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18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承诺事项。
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志邦家居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
国元证券对志邦家居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志邦家居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