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6-08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
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光伏胶膜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有利于降
低公司的营运成本,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 30,000 万元对福斯特(滁州)新材料
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 26,778 万元对福斯特(嘉
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出资,符合募投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1 年 6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德仁: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晓松: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