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6-08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1-062
转债代码:113611 转债简称:福 20 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
司“福 20 转债”募投项目“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 2 亿平
方米光伏胶膜产能的实施主体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由
安徽省滁州市变更为浙江省嘉兴市,并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该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499,056.61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公司依
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使用金额
1 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 160,346.85 140,000.00
2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90,346.85 170,000.00
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上述可转债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 实际已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使用金额 募集资金
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
1 160,346.85 140,000.00 33,263.07
胶膜项目
2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90,346.85 170,000.00 63,263.07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 2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产能进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
本次募集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资金使用
总投资 建设内容
金额
滁州年产 5 福斯特(滁
5 亿平方米
1 亿平方米 州)新材料 滁州市
160,346.85 140,000.00
光伏胶膜 光伏胶膜
项目 有限公司
变更后
序号 项目 本次募集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总投资 资金使用
金额 建设产能
滁州年产 5
福斯特(滁
亿平方米 3 亿平方米
1 160,346.85 90,000.00 州)新材料 滁州市
光伏胶膜 光伏胶膜
有限公司
项目
嘉兴年产
福斯特(嘉
2.5 亿平方 2 亿平方米
2 73,563.71 50,000.00 兴)新材料 嘉兴市
米光伏胶 光伏胶膜
有限公司
膜项目
5 亿平方米
合计 -- 233,910.56 140,000.00 -- --
光伏胶膜
注:上表中“嘉兴年产 2.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已在当地取得土地和项目备案文
件,项目实施不存在障碍。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具体原因
根据光伏行业的发展需求,公司目前在客户产能集中的区域布局产能,光伏
胶膜的在建及筹建项目有“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简称“滁州项
目”)及“嘉兴年产 2.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简称“嘉兴项目”),其中滁州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已由公司发行的“福 20 转债”募集。为提升公司自有资金和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推进光伏胶膜各个生产基地的产能扩张进度,公司拟
将滁州项目其中的 2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产能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并
将“福 20 转债”募集资金其中的 5 亿元用于嘉兴项目的建设。
本次变更后的实施主体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为光伏胶膜,并且整体产能不变,项目经济效
益测算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四、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
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
符合公司光伏胶膜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促进公司
长期健康发展。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为审慎起见,公司拟将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
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光伏胶膜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有利
于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
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光伏胶膜各个生产基地的产能
扩张进度,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资金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
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