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7-06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
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规
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
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
股东利益。
5、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诉求与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
现金分红,并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到公司利用现金分红
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
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6、公司审议本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方案。
(以下无正文)
2021 年 7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德仁: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晓松: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