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18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福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科技公司”)
因日常经营的需要,向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
所。该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
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信息科技公司吸引专业人才并降低运营成本,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1 年 8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杨德仁: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刘晓松: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