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关于福斯特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8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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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849 号
致: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福斯特 2021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斯特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福斯特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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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林建华先生
1.02 张虹女士
1.03 胡伟民先生
1.04 周光大先生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刘梅娟女士
2.02 孙文华先生
2.03 李敬科先生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杨楚峰先生
3.02 孙明冬女士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本次会议现场部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 8 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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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计 253 人,共计代表股份 705,650,030 股,占福斯特股本总额的 74.1927%。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 612,851,959 股,占福斯特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64.435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5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2,798,071 股,占福斯特具有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9.756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信息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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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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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为 TCYJS⒛ 21H18⒆ 号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⒛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为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承 办律师 :傅 肖宁
承 办律师 :刘 贞妮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