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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特:福斯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披露办法》应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
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实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
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
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
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
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
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
是否予以调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及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未
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
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
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子公司董事会、分公司
负责人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
报董事长、总经理,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
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稿,
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三)下列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批: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的相关公
告;
    2、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声明、报告;
    3、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的例行停牌和复牌事项。
    (四)如临时公告事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业绩预告,股票异常波动和传
闻澄清等内容,还需报董事长审批。
    (五)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向其报
送,并在本制度规定的指定媒体上披露。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
未知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及时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第十七及十八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
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
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
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安排专人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四十二条   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及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在会议
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
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七及第十八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
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
告。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为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ee.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
布本制度第十七及十八条所列重大事件时,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
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
告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
街 8 号。
    第五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61076968;传 真:0571-63816860;电
子邮箱:fst-zqb@firstpvm.com。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
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