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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特:福斯特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
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内审部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内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营销、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费用成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基建、技改预决算、科研项目及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内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
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四)参加经营层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八)经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对公司颁布的内部控制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
执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
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
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
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