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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特:福斯特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
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
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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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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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5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
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会
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会议形成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进行归
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3/4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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