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2-0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
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
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或“本次发行”)有利于满足公司境内外业务发展需求,拓展公司国际融
资渠道,进一步推进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
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5 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要求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就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
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
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