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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斯特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2023-02-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杭
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2022年度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
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
构对福斯特拟使用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福斯特于2020
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700,0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
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 2 亿平方米
光伏胶膜产能进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金额
         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
  1                                                  160,346.85         90,000.00
                      3 亿平方米)
         嘉兴年产 2.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
  2                                                   73,563.71         50,000.00
                    中 2 亿平方米)
  3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截至 2023 年 2 月 9 日,“嘉兴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 2.5 亿平
方米)”尚在建设中,其余项目已经结项或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
福斯特”)。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对嘉兴福斯特增
资人民币15,000.00万元,本次增资不增加嘉兴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
公积。增资完成后,嘉兴福斯特仍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1MA2JEPN17B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穗路 135 号 1 幢 1101-02A
注册地址
                            室
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经营范围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股东构成                    福斯特持有嘉兴福斯特 100%的股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福 20
                            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 26,778 万元对嘉兴福斯特
                            进行出资,本次出资计入注册资本。
前次增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福 22
                            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 1,500 万元对嘉兴福斯特进
                            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嘉兴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
                            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金额                15,000 万元
本次增资方式                本次增资不增加嘉兴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总资产                                    35,031.03                        12,506.73
净资产                                    19,792.97                        11,545.00
营业收入                                      0.07                                    0
净利润                                     -520.65                           -136.18

   注:嘉兴福斯特2022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是基于“嘉兴年产
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的实际开展需要,本次增资未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
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及行业竞争力,
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嘉兴福斯特100%股
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

六、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子公司与公司及保
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严格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
15,000.00万元对嘉兴福斯特进行增资。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
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募投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
增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