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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特: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环境、社会及治理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
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
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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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三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 ESG)事宜,识别评估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重大风险及影响,加强包括 ESG 方面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重要信息,判断有关 ESG 事宜
对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重要影响,监管并研究公司安全环保重大风险,提出应对
措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策略、目标、措施及相关重要性议题,按照
可持续发展目标监督并检查执行情况;

    (七)审阅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和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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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5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
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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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会议形成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进行归
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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