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国泰君安关于福斯特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上市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福斯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针对福斯特具
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
福斯特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相关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5 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诺的情况。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承诺的情况。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7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详见“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11 详见“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及相关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当事人未出现该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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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当事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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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该事项。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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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该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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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该事项。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
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18 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
2022 年 12 月 30 日募集资金账户划款
操作失误情况详见“三、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斯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
因业务开展需要,福斯特原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向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
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划款 2.84 亿元。在进行款项划
转时,因财务操作和复核人员失误,误将该笔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划出至滁州福斯
特账户。事件发生后,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上午及时将全部资金 2.84 亿元以及
期间产生利息 97,822.22 元转回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划款操作失误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部发生,且滁州福斯特未动用上述资金,全部资金及利息已及
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了该事项,并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斯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