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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山集团: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5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
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
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
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共同确定,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在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暨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事项,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共
同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钟华、陈扬、郑路明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