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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山集团: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4-25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各分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行责
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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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九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1、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
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2、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
形时,均可向证券部举报,证券部受理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3、证券部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
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4、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5、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
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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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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