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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丰山: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9-19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计划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董事会制定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设定的考核指
标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公平公正,有利于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署:




    缪永国                        王晋阳                崔日宝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