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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山集团: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0-08-17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8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
                                  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 2019 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 41.9 万股调整为 58.66 万股。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83,005,000 股。
    7、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
对象顾勇、郁正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8、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对顾勇、郁正军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83,005,000 股变更为 82,965,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 83,005,000 元减少为 82,965,000 元。
    9、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 2019 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
增股本。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26 元(含税)。同时
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截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总股本 82,965,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 33,186,000 股,转股
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16,151,000 股。
    二、关于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说明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9 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公司总股本 82,965,000 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1.26 元(含税)。同时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及公司 2019 权益分派情况,公司决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做出如下调整: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比率)=41.9 万股×(1+0.4)=58.66 万股。
    三、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
    四、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审批程序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
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的相关授权,本次调
整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涤非律师
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权益授予数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项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并且本次调整已经获得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调整。
    3、律师事务所意见: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预留权益数量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本次预留权益数量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被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