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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山集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10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注册地址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王杰秋
 联系电话                                025-8338770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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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内容
注册资本              116,233,6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殷凤山
实际控制人            殷凤山、殷平
联系人                孙江莉
联系电话              0515-833788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9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9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阅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1 月 23 日、2020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2)现场检查和培训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1 月 23 日对丰山集团进行
情况
                      了专项现场检查。由于丰山集团所在园区唯一集中供热公司对
                      蒸汽管网全线进行安全检修并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停止对外供
                      热,公司原药合成车间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开始临时停产,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恢复生产,停产时间超过 6 个月,使得公司
                      销售收入下降,停产损失增加。同时,停产期间,公司开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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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环保整治提升,安全、环保整治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保荐机构
                       知悉丰山集团业绩下滑的情况后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对行业环境、公司停产复产情况、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
                       研究,对公司业绩下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
                       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4,918.60 万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元,投资于“年产 800 吨精喹禾灵及年产 500 吨喹禾糠酯原药生
金专户情况
                       产线技改项目;年产 700 吨氰氟草酯、300 吨炔草酯原药生产线
                       技改项目;年产 1,000 吨三氯吡氧乙酸和 1,000 吨三氯吡氧乙酸
                       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及年产 1600 吨 2-硝基-4-甲砜
                       基苯甲酸及 750 吨环己二酮建设项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2,569.24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和股东大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
                       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25 日、2020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年报时点,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
                       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不存在
(6)保荐机构发表独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
立意见情况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现金管理、限售股解禁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未发表非同意
                       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况
                       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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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袁成栋先生工作变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动,保荐机构委派陈晓锋接替袁成栋担任公司保荐代
                                       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收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切
                                       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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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0 年 11 月,公司因信息披露缺乏准确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丰山集团 2020 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等文
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完备
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除上述因信息披露表述不准确收到警示函的事
项外,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
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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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杰秋                陈晓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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