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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三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传远律师、赵剑发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
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
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1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
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
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 15 点 30 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永
宁街香山大道 33 号原尚物流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2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4,930,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0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共计 54,9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00%。以上股
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3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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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54,9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原尚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54,9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


                                   4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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