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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2-03-2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本项目”或“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并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3 号)。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根据贵会《关于加强
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
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
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发行
人前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下称“会
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会后事项”)进行承诺如下:

    1、发行人 2019、2020、2021 年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 “天健审〔2020〕7-128 号”、“天健审〔2021〕7-244 号”、“天
健审〔2022〕7-5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和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
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因发行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对发行人处与
10,000 元的罚款。发行人已缴纳罚款,该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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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因发行人子公司长沙原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罚款 5000 元。长沙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已经积极整改,缴纳罚款,该违规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4、经适当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
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
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会后事项期间,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袁莉敏、纪明慧,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禤文欣、赵祖荣,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邓传远、
马小立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以上处罚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处罚。

    10、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进行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
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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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发行人前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本承诺
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
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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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邓传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马小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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