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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2-06-1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控制投

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

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

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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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投资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

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

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向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投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

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

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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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第十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拟达到(或在一年内

累计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

到)30 万元以上;

    (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就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对于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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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所述标准之下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

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构

进行审议。若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

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投资部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

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

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

案。

       第十九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
送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
                                     4/7
一并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

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投资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于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项目及时

进行跟进、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投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

协助与沟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

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

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

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

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二)选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

应当确保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并可以确定经理、财

务负责人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

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
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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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

约束制度。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大额银行退

票、遭受重大损失、重大行政处罚、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等。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的月度财务报

告和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子公司进行

联络,了解其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资

料,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应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决定给予相

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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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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