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尚股份: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2-06-1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控制投
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
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
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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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投资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
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
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向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投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
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
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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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第十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拟达到(或在一年内
累计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
到)30 万元以上;
(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就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对于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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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所述标准之下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
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构
进行审议。若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
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投资部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
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
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
案。
第十九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
送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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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
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投资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于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项目及时
进行跟进、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投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
协助与沟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
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
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
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
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二)选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
应当确保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并可以确定经理、财
务负责人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
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
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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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
约束制度。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大额银行退
票、遭受重大损失、重大行政处罚、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等。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的月度财务报
告和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子公司进行
联络,了解其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资
料,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应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决定给予相
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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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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