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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原尚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11&10 层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马小立律师、胡月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1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

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

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7 月 1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 日 15 点 00 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

33 号原尚股份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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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1,47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105%。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计 41,4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987%。以上出席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 2022 年 6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1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

长余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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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

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

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1,4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81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89%;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1,4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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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81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89%;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41,4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1,4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4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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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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