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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原尚股份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7-02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29 人调整为 2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6.00 万股调整至
127.50 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 33.00 万股调整为 31.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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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股权激励条件。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1 日为授予日,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7.95 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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