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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原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2022-08-2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本项目”或“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并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3 号)。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根据贵会《关于加强
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
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
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发行
人前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2 年 3 月 22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下称“会
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会后事项”)进行承诺如下:

    1、发行人 2019、2020、2021 年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天健审〔2020〕7-128 号”、“天健审〔2021〕7-244 号”、“天
健审〔2022〕7-5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和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
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1
名路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
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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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项事故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属于一般事故等级,未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

    2022 年 6 月 13 日,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对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因
发行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8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等事项,
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和 2022 年 6 月 20 日对发行人分别处以 5 万元和 0.20 万元
的罚款。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从定期对驾驶员工开展安全培训会议、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
人及安全生产员考取合格证书等方面积极整改,缴纳罚款,并于 2022 年 7 月通
过主管单位复查验收。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经适当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
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军为投入更多精力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工作,辞去公
司总经理职务。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聘任曾海屏为公司总经理。上述人员变
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
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会后事项期间,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袁莉敏、纪明慧,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禤文欣、赵祖荣,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邓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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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小立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以上处罚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处罚。

    10、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进行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
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将位于广州开发区东众路 25 号的粤(2018)广
州市不动产权第 06201151 号不动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担保债权数额 7500 万元。该笔抵押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未对发行人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主要资产、
股权出现限制性障碍情形。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发行人前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2 年 3 月 22 日)至本承诺函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
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3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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