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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原尚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9-27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广东原尚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
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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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管理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管理人员积极
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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