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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顾家家居: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1-024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2,48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17.31 元/股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9月12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15,641,0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 428,141,000 股。
    7、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250,0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 427,891,000 股。
    9、2018 年 9 月 27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10 月 29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2,800,0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 430,691,000 股。
    12、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475,0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 430,216,000 股。
    13、2019 年 1 月 14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14、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129,000 股, 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 129,000 股。
    15、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444.48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
续。
    16、2019 年 5 月 7 日,首次授予的 8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444.48 万股限
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7、2019 年 7 月 15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315,840 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 315,840 股。
    19、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将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185,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76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111,320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0、2019 年 11 月 19 日,预留授予的 376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111,32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1、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185,500 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 185,500 股。
    22、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将 1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69,5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6,082,860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3、2020 年 5 月 20 日,首次授予的 82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6,082,860 股
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4、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69,580 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 69,580 股。
    25、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将 1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122,640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5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068,06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6、2020 年 11 月 25 日,预留授予的 35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068,06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7、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
122,640 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 122,640 股。
    2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
1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32,4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8,019,200 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1 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 11 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32,48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息期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起至本次回购注销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由 25.08 元/股调整为
17.20 元/股。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11.70
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由 17.20 元/股调整为 16.03 元/股。2021 年央行三年期存
款利率为 2.75%,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计息期间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共 945 天,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经利息调整后的股票回购价格为 17.31 元/
股。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17.31元/股,回购金额为562,228.80
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32,480
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32,480 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11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32,480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若公司及个人未出现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回购价格不
得高于授予价格的情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根据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回购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480 股限制
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同时根据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回购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480 股限制性
股票。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本次回
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尚需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其他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本次股票激励回购注销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