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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2017年8月制定)2017-08-30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
                              (2017 年 8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监事作用,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现场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董
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监督;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部门
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听取公司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
情况;
    (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
与建议;
    (七)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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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八)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
    (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战略发展、生产运营、工程管理、技术、财务、审计、证券事
务等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
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监事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为监事会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为监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在每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监事会现场工作初步
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
作。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监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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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现场工作计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监事的现场工作,
确保监事会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监事在
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办公室在接到监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
应当积极协助监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监事开展现场工
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监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建议、
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监事提出的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进行
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应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事通报相
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批
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在
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监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公司监事会可以
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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