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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25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及
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作为福建海峡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
年度,我们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秉持客观、独立、
公正的立场,恰当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
公司相关会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重点关注公司重大投资
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建华,男,195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福建省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经
理,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福建三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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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福州九龙窠茶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州市正
山堂茶业有限公司监事,福建省君周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潘琰,女,195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博士,福州大学教授。曾任福州大学会计系主任、福
州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福州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福建高
速、福建水泥、中国武夷、榕基软件、鸿博股份、天一同益
独立董事。现任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阿石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天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温长煌,男,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现任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律师,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博思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 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报告期内,我们均未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任执行职务,
且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下属公司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除独立董事津贴以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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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履职的独立性得到了有力的保证,符合监管要求。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年度,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至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共14次董事会,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会议2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4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召开的会议8次。2018年度,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共4次股东大会,均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列: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姓名                                         缺席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陈建华       14       14       5       0       0        否               4
  潘琰        14       14       5       0       0         否              4
 温长煌       14       14       7       0       0        否               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前主
 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必需的有关情况与相关资料,按
 时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
 项议题,对重要表决事项出具书面独立意见,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018年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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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审计、内
控建设、选聘审计机构、关联交易以及高管薪酬等方面提出
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
议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6次、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按规定准时出席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各次会议,无缺席情形。会议召开、议事程序均符合
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指定媒体披露。我们对公司上述各次会议审议议题
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方案及董事会秘书
薪酬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制定的2018年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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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绩效方案及董事会秘书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地域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
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公
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前期(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意见
    1.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格和条件。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
和原则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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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
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完成后有
利于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
益。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市场前景均作
出了充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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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公告[2015]31号),报告期内公司就公开发行A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实
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
期收益的摊薄作用,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
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
制及审计工作要求。同时,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现金分红回报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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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现
金分红方案并实施。公司制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合理、科学,着眼于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
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规模、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需要、现金流状况以及未
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兼顾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
持续发展要求以及股东合理回报,充分维护了股东、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们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监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合规性。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出资各方
均以货币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同股同权。交易方式客观、独立、公正,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七)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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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
对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项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
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
真实充分,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在报告期内,公
司及公司股东对相关承诺事项均认真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情形。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
了及时有效地履行。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9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内部控制体系
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确保
生产经营处于受控状态。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并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
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十一) 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均能
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各专
门委员会各司其职,对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
审议并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
建议,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   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等机会
以及其他适当的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并就公司经营
状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交流、沟通,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二)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
的重大事项均在会议召开前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
审阅,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关

                                                     10
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
效履行职责。
    (三)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我们与公司管理层、
年审会计师就年报预审、审计工作计划、进度安排等事项进
行了充分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共同讨论、
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提出改进建议。
    (四)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
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
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
    (五)   不定期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投资工程进行现场
审查、巡视。
    (六)   对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有关指标及经营情
况,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合理建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我们在此表示
衷心地感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履职期间,我们严格按
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