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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5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
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申请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
其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5,475.5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二、关于《关于申请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预计担保主要用于所属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资公司”)晋安区益凤渣土及建筑废
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担保比例以公司持股比例为限,
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其余部分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等
比例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
上述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为海资公司提
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