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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10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6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

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

及2019年颁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

整。



    一、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

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本通知的

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 会计准则调整

    (1)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

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

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

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3)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4) 2017年度,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

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

    (三)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

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务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务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执

行;

    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务部于2019年5月16日修订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

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

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专项

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 合并利润表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

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

额”、“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专项储备”列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财务报表项目列示

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

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将现行收

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

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

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

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

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

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内容

及影响

    1. 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适用于其他

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

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

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 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换出资

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

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 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
其原因”。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

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1. 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行为,

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及债权人做出让步行为,将重组债权和

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的金融工具范畴。

    2. 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

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 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 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删

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

债权人增加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

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

增加额的披露。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

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

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五) 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

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三类;

    2.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

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

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 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 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 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

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

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

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准则实施日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应当计入新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

综合收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对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

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