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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5-21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0)厦锦律书字第0022号
                                                                   共9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
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
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
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议并召
集,召开本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6、《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2020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福州
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简称“网络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15:00至2020年5月2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1)截止2020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0,004,644】股,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64,1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699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499,9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5,179,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10】%。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该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79,41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八)《关于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79,41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6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峡环保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