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1-28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委托关联方提供劳务服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合作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合同中
约定的交易定价机制客观公允,内容合法、有效,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榕北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福州市水
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
司为福州市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提供代建管理及工程勘察、设
计、监理、施工服务并签署有关合同。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顺利推进晋安区益凤渣土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二期
项目建设,公司拟为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
公司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且其股东福建喻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解决其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顺
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